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七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引导农民筹资筹劳、鼓励社会投资等方式,建立多主体、多渠道的农田水利建设投入机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投资建设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