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力量投入相结合的方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资金,在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中按照规定提取资金,足额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财政资金用于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