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节约利用土地、符合农村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的原则,组织划定农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