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三章 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开展农村黑臭水体整治,推进农村污水处理,防止污染水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