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三章 农村河道和水生态保护第十七条有效农村河道全面实行河长制。农村河道河长名单的确定及其公布、河长的工作职责,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