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河道管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农村河道管护机制,完善管护责任体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职责做好农村河道的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指导和支持村民会议将农村河道维护管理等相关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协助做好河道维护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