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计量、监测、信息控制等管理设施和巡检道路、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