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计量、监测、信息控制等管理设施和巡检道路、管理用房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