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社会公示工程建设情况。鼓励推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农村水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