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工程质量安全负责,并向社会公示工程建设情况。鼓励推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方检测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农村水利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