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村水利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水利专项规划,履行相关审批程序,执行国家和省工程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推行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公示制度,引导公众参与、监督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建设实施全过程。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