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