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鼓励社会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