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法治保障第六十八条有效制定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对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有关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核。市场主体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备案监督机关提出书面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告知结果。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