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文化行政部门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一)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二)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三)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四)资助有关技艺资料的整理、出版;(五)资助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建设;(六)支持开展传承、传播活动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