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

(三)配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