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一)发展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服装、刺绣、奶制品、风干肉等商品;(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曲目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三)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深入发掘和创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群众参与性。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