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一)发展有民族特色的工艺品、服装、刺绣、奶制品、风干肉等商品;

(二)有重点、有选择地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曲目的收集、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

(三)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演,深入发掘和创新具有民族特色的民俗活动表演项目,增强其艺术性、观赏性和群众参与性。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