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七条有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职责和义务:(一)对保护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合理利用;(二)依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三)制定、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四)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传播活动;(六)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经费;(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