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的职责和义务:

(一)对保护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和合理利用;

(二)依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三)制定、实施项目保护与传承计划;

(四)收集该项目的实物、资料,并登记、整理、建档;

(五)开展该项目的展示、展演、传播活动;

(六)按照规定使用项目保护经费;

(七)定期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监督。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