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两名以上人员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工作;

(二)有该项目传承人或者收藏有相对完整的该项目资料;

(三)有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展保护、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