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六条有效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确定相应的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有两名以上人员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保护工作;(二)有该项目传承人或者收藏有相对完整的该项目资料;(三)有实施项目保护计划的能力;(四)有组织开展保护、传承、展示活动的场所和条件。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