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八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每两年对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保护情况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变更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责任单位。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