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小组的意见、对拟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公众以书面方式提出的异议应当进行调查,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异议人并说明理由;认为异议成立的,重新组织评审小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评审。
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专家评审的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