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章 调查与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建议或者推荐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