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可以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供非物质文化遗产线索。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