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列入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

(二)具有优秀传统文化的典型性、代表性;

(三)具有在一定群体或者地域范围内世代传承传播的特点;

(四)具有地域或者民族特色,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

地方法规 ·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