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从事犬类经营性养殖活动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