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犬只禁入场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