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遗弃、逃逸的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犬只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