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本条例所称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建成年代较远并且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能够反映特定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列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保护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传统建筑构件是指梁、柱、门窗、砖木石雕件等传统建筑结构和装饰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