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公安、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及时处理涉及养犬问题的举报、投诉,并告知处理结果。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