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并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养犬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