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养犬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