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伤人的,养犬人应当及时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