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楼顶、楼道、电梯间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