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