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未办理养犬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