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饲养与收留第二十二条有效对走失的犬只,犬只收留所应当自犬只被收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养犬登记证前往犬只收留所认领并承担必要的犬只看管费用;逾期无人认领的,按照无主犬只处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