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饲养与收留第二十一条有效犬只收留所应当收留下列犬只:(一)弃养犬只;(二)无主犬只;(三)没收的犬只。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