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占用道路、桥梁、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饲养犬只。

禁止占用楼顶、楼道、电梯间等建筑物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