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禁止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应当征得驾驶人同意。

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或者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室外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