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为犬只束犬绳,实行全程牵引,犬绳长度不得超过1.5米;
(三)不得将犬只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携带;
(四)主动避让行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在人群拥挤场所自觉收紧犬绳,必要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六)制止犬只追逐、攻击他人等危险行为;
(七)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八)接受并配合养犬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