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六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免费办理养犬登记;农业农村部门及犬只免疫点为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植入电子标识,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养犬登记证、犬牌由市公安机关统一制作;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犬只电子标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作。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养犬登记证、犬牌、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以及犬只电子标识。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