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养犬人变更住所地、联系方式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犬只死亡、送交收留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