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养犬人变更住所地、联系方式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变更养犬登记手续。

犬只死亡、送交收留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养犬登记手续。

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