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四条有效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发放养犬登记证和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只收留所。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期满前三十日内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养犬登记延续手续。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