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犬只应当办理养犬登记。个人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芜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