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泰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制定景区游览的各项具体规定,并在景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

进入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爱护风景名胜资源和各项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遵守泰山风景名胜区的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