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