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十九条有效禁止违反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设立各类开发区或者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在泰山风景名胜区设立前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四级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与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相协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