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规划建设第二十条有效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当经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在泰山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方案应当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