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泰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泰山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