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省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监督,依据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企业名单,方便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