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和社会保障违法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