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当遵守下列程序:(一)立案;(二)调查;(三)决定;(四)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五)送达。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27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