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中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对发展中医药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